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vic008维多利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vic008维多利亚审计部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提出或施工单位提出经学校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签证,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双方就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审批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质量、投资等更加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授权,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能;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应互相配合,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设计、施工等合同实施内容的论证;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预先研判施工条件改变可能造成的影响;充分考虑使用单位的需求、消防等政府部门的规范要求、各不可预见因素等的影响。
第六条 审计、监察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对工程变更和签证业务以及业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和实施
第七条 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之前,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预计实现的功能需求、可能实施的施工工艺、合同实施的内容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及时调整施工图预算,对招标清单内容与开工后施工图纸的差异部分通过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予以确认。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工程开工前上报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并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对由于技术条件、施工工艺、顺序、工期等引起的变化充分论证,由于学校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应在通过论证会等形式确认后,再进行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变更涉及付款方式改变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施工图纸经过审查、备案后,若因使用功能或运行需求提出工程位置、建筑风貌、结构等重大变更,需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说明变更理由及分析因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质量等的影响。由参建单位进行会签、审核。
第十三条 因使用单位或学校其他部门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提供基建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并按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文件应达到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必要时送审图单位审定。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能够估算出投资金额,且增加预算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能够估算出投资金额,且增加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能够估算出投资金额,且增加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批准,报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须填具《工程变更审批表》。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实施前,应有经学校批准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
第十八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工程变更必须按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实施。需要政府部门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必须在履行审查、备案手续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及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签证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由施工单位填写“现场收方确认单”。内容需使用部门及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造价调整且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签证,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造价调整且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签证,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造价调整且增加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签证,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长批准,报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联系函中的项目的单价确定原则
(一)联系函中的项目在施工合同已确定单价,仅需要现场核实计量的,施工单位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业务联系函,单价按合同确定;
(二)联系函中的项目在招标的合同清单中有类似项目(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不同外,人工、机械及其他材料均相同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业务联系函,综合单价按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加材料差确定;
(三)联系函中的项目不适应上述条款的项,施工单位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14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业务联系函,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通过市场询价、谈判等方式协商确定单价,并将定价流程上传至OA,审批结果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具体工程签证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完成签证内容7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单及施工现场影像或照片、现场收方等佐证材料。
(二)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核。
(三)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学校基建现场代表。工程项目无监理的,施工方直接向基建现场代表提交签证单。
(四)基建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送相关部门。
(五)同类签证应一次性报批,不得拆分报批。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基建部门、需求部门必须现场确认签证事实和签证理由,对工程量或初步计量草签并跟踪施工过程。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现场安全而必须紧急处理情况下发生的签证事项,由现场分管部门领导根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隐蔽工程必须留图片等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无效签证情形
(一)未有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或逾期提交的联系函、签证单,按无效签证处理,相应签证内容学校不予认可。
(二)签证项目属于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工程,施工前未通知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监理等到现场、施工前后无图片等影像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核实,则按无效签证处理,相应签证内容学校不予认可。
(三)无联系函、签证单等资料的增加项目,按无效签证处理,相应签证内容学校不予认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vic008维多利亚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桂信基〔2022〕2号同时废止。